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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委政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办发[2005]22号)、《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工作考核是指我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对我委委内各处室以及依法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下属事业单位(简称委内政务公开部门)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的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考核的范围,包括委内政务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委内政务公开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政务公开行为。
  考核的标准、过程、结果要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动对内公开。

  第五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是我委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领导机关。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对我委政务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六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宣传我委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拟订我委政务公开考核的具体办法;
  (三)拟订我委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的具体内容、标准及考评细则;
  (四)组织委内相关处室对我委政务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五)负责对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政务公开考核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内容包括:
  (一)委内政务公开部门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情况;
  (二)委内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四)政务公开目录编制情况;
  (五)政务公开责任追究有关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实行通用目标和专用目标相结合的百分制。通用目标占50分,具体内容、标准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我委实际情况制订;专用目标占50分,具体内容、标准由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委各政务公开部门根据本部门特点制订。通用标准与专用标准经委党组审定后实施。

  第九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将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

  第十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听取各处室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
  (二)统计、汇总有关政务公开工作资料;
  (三)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意见;
  (四)面向全委进行问卷调查;
  (五)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年度评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 个档次。对评议考核评为优秀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评议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当年不得参加委内先进评选。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送委人事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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