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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务公开内容审查程序

  第一条 为确保我委政务公开的内容,不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我委政务公开内容审查程序。

  第二条 我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三条
 我委在政务公开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实施办法》、《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内容进行审查。

  第四条
 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委内政务公开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务公开内容审查过程中均承担相应责任。
  我委保密委员会应当对我委相关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使其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对国家和省政府发布的政府信息,已有密级规定的,要按保密规定严格管理,严防失、泄密。

  第六条
 由我委制作的信息,其密级确定的具体程序是:具体承办人提出确定密级的意见;处室领导和办公室在审核文件时,对文件的密级和保密情况进行审查;委领导在签发文件时审定密级的确定是否准确。
  我委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依照保密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第七条
 对我委制作的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难以明确处理的,由产生秘密事项的处室及时报委保密委员会,由委保密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对有争议的事项,由委保密委员会报上级机关确定。   

  第八条
 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信息,由确定密级处室的承办人按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不能标明密级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处室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按规定保守秘密。

  第九条
 转发、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或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保密期限。

  第十条
 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国家秘密变更密级或解密后,应当及时将变更密级或解密的决定在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上标明;不能标明的要通知该事项的发送单位和有关人员。

  第十一条
 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自公开后无损于国家的安全,或从全局衡量公开后对国家更为有利的,由产生该事项的部门提出意见,上报委保密委员会研究同意,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即可解密公开。

  第十二条
 我委制作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我委不得公开。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我委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我委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三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必须由信息制作处室提出初步意见,准备要件,经委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委领导批准后,方可公开。

  第十四条
 我委政务公开过程中未能认真执行有关国家保密审查规定,造成泄密的,要依照《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直接责任人与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未能履行有关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务公开审查规定,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与主管人员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与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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