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程序  
 
  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基本程序: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程序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项目免税确认办理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各市发展改革委、15个扩权改革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委)或其他具有初审权限的管理部门提出项目免税确认申请。

  二、各市发展改革委、15个扩权改革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委)或其他具有初审权限的管理部门经过初审,正式向省发展改革委行文提出项目免税确认申请。

  三、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查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免税请示,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并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项目投资总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

  四、免税确认工作所需材料
  1. 各市发展改革委、15个扩权改革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委)或其他具有初审权限的管理部门正式行文提出的项目免税确认申请一份;
  2. 由项目所在地的发展改革部门按投资管理权限出具的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一式两份(可用复印件);
  3.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需编辑页码并逐页加盖项目单位公章和初审单位公章一式五份);
  4. 项目可研报告中提出的进口设备清单(需编辑页码并逐页加盖项目单位公章一式三份);
  5. 项目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6. 项目可研报告一式两份;
  7. 根据国家招投标法进行的项目进口设备招标手续(招标委托协议书和中标通知书);
  8. 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领导信箱 |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媒体上擅自转载和引用本网站内容
版权所有: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