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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办理基本程序: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审批基本程序
地方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审批基本程序
1、辽宁省省属企业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其他企业通过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扩权改革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委)审核后,由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扩权改革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申请书作为市级发展改革委或扩权改革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委)上报文件的附件),大连市所属企业向大连市发展改革委申报并直接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2、对于受理债券发行规模申请的企业由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下达的我省(大连市除外)企业债券发行规模,由省发展改革委直接下达给省属企业和地市级发展改革委或扩权改革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委)。
3、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债券发行规模的企业,应在企业债券规模下达之日起一年内按照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申请材料目录及其规定格式,逐级上报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受理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后,根据有关规定,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和修改申报材料。
5、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反馈意见,对企业债券发行方案及申报材料进行修改和调整,并出具文件进行说明。
6、国家发展改革委会签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后,印发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并抄送各营业网点所在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等有关单位。
7、我省企业债券发行批准文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给省发展改革委后,再由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给企业或相关市发展改革委、扩权改革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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